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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08-19 10:17:00 | 来源:协会章程 | 浏览:49 次

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石家庄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TourismAssociation(缩写为STA)是由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石家庄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石家庄市民政局和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石家庄市民政局,管理机关是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临时党小组,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派党建指导员,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旅游产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二)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向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并贯彻执行;

(三)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学术研究会、经验交流会、旅游咨询、员工培训、技能大赛和会员表彰会等;

(四)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交流、考察学习、培训实习和合作;

(五)接受石家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区县旅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六)编辑行业信息资料,出版发行本会会刊和相关刊物;

(七)在石家庄市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承办与岗位资格相关的考务和收费等工作;

(八)在石家庄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的规定,委托开展全市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咨询、指导评定、推荐、复核等工作;在石家庄市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75-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规定,委托开展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咨询、指导评定、推荐、复核等工作;

(九)接受主管单位委托,承担有关证、照、牌、书的订购、保管发放、收费等项工作;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全市旅游行业专业协会和组织;

2.各区县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3.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景区等)协会和组织;

4.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旅游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

5.旅游星级饭店;

6.旅行社;

7.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8.旅游车船公司;

9.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10.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它相关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员单位资质等。

(三)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开展旅游学术和宣传普及活动;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可选择】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现场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45日,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管理机关审核;

经管理机关审核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3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聘用专家成立专家组,设专家组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协会开展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协会兼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奖金及保险福利等(会长、副会长不得在协会取酬);

(三)其他保障协会工作所必须的正常开支;

(四)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市旅游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案

(草案)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4〕166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章程》的规定,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按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二条  会员于每年的9月30日前,通过电汇、邮汇、支票等方式,将会费直接交至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三条  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会长、副会长单位或个人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或个人每年1500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500元;普通个人会员(导游员)每年100元。无故未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行退会。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主要用于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以及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日常运作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制度和协会章程,对会费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审计,按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年度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石家庄市旅游协会。

石家庄市旅游协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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